经市国资委党工委会审核,决定:
同意刘红林、周爱国、黄燕玲、周振华、潘肇英、吕锦标、刘继刚同志为市公司第三届党委委员,刘红林同志任党委书记,周爱国、黄燕玲同志任党委副书记。
同意刘继刚、刘鹏杰、陈华、司徒毅、陈鹏凯同志为市公司第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,刘继刚同志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,刘鹏杰同志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。
2016年6月27日